相关文章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工作制度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专利战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5号--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年至2010年)
  • 关于呈请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换函及附件备案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合作的协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   推荐  
      科普之友首页   专利     科普      动物      植物    天文   考古   前沿科技
     您现在的位置在:  首页>>专利 >>专利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发文日期:1992-01-17 实施日期:1992-01-17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992年1月17日)

      本着双边贸易关系协定的合作精神,并根据有关国际协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政府》就以下条款达成相互谅解。



      第一条 一、中国政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提供下述水平的保护:

      (一)专利的客体

      专利应授予所有化学发明,包括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而不论其是产品还是方法。

      (二)授予的权利

      专利授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的客体。方法专利授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或进口由该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三)保护的期限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二十年。

     

    < 1 >   < 2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