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发文日期:1992-01-17 实施日期:1992-01-17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1992年1月17日)
本着双边贸易关系协定的合作精神,并根据有关国际协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政府》就以下条款达成相互谅解。
第一条 一、中国政府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提供下述水平的保护:
(一)专利的客体
专利应授予所有化学发明,包括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而不论其是产品还是方法。
(二)授予的权利
专利授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的客体。方法专利授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或进口由该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三)保护的期限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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