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1-02-14 实施日期:2001-02-14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国家
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2月14日)各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专利代办处、专利代理机构: 为顺利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做好专利收费调整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已经批准的费用减缓请求继续有效,除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不变外,其他减缓比例从3月1日起自动转换。具体为:原批准减缓80%的,转换为85%;原批准减缓60%的,转换为70%。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减缓手续。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发布日(2001年1月15日)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已预缴的当年各项专利费用,符合原收费标准的,承认其缴费有效。 三、在2001年1月15日至2001年3月1日新旧专利收费转换期内,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预缴费用的起始日在3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各项
< 1 >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