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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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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专利费用,应当按照新标准缴纳。 四、对于2001年3月1日之前应缴的费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缴费或未缴足的,应当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有关通知书中指明的数额补缴所欠费用。 减缓具体手续仍按原中国专利局办公室1994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办字〔1994〕第10号)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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