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细长物品,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一定长度,但没有采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4.将第2.3节第一自然段第(1)项修改为: “外观设计的产品前、后、左、右、上、下对称的情况,注明省图的视图,以及其他未提交视图的原因;” 5.增加第2.5节,内容如下: “2.5 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对上述2.1、2.2、2.3节所规定的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并告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2)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 (3)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 (4)‘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文件纸使用方向错误; (5)‘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有明显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内容的人物肖像、商标、虚线、中心线、文字; (6)‘简要说明’中有明显对“外以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外内容的描述,如关于产品结构的描述。 上述修改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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