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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9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为:
      “细长物品,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一定长度,但没有采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4.将第2.3节第一自然段第(1)项修改为:
      “外观设计的产品前、后、左、右、上、下对称的情况,注明省图的视图,以及其他未提交视图的原因;”
      5.增加第2.5节,内容如下:
      “2.5 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对上述2.1、2.2、2.3节所规定的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并告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2)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
      (3)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
      (4)‘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文件纸使用方向错误;
      (5)‘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有明显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内容的人物肖像、商标、虚线、中心线、文字;
      (6)‘简要说明’中有明显对“外以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外内容的描述,如关于产品结构的描述。
      上述修改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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