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
  •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①》
  •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商标注册条约》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推荐  
      科普之友首页   专利     科普      动物      植物    天文   考古   前沿科技
     您现在的位置在:  首页>>专利 >>专利法规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1961年10月26日于罗马签订)

      缔约各国,出于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的愿望,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公约给予之保护将不更动也决不影响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因此,本公约的条款不得作妨碍此种保护的解释。

    第二条
    (一)在本公约中,国民待遇指被要求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给予——
     (甲)其节目在该国境内表演、广播或首次录制的身为该国国民的表演者的待遇;
     (乙)其录音制品在该国境内首次录制或首次发行的身为该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待遇; 
     (丙)其广播节目从设在该国领土上的发射台发射的总部设在该国境内的广播组织的待遇。
    (二)国民待遇应服从本公约具体给予的保护和具体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
     (甲)“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
     (乙)“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
     (丙)

    < 1 >   < 2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