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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
(1974年5月21日于布鲁塞尔签订)
缔约各国, 认识到使用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的信号正在数量上和地理范围上急剧增长; 担心没有一种世界性的制度来防止播送者播送不是为了提供给他们的、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的信号,而缺少这种制度很可能妨碍卫星通讯系统的使用; 承认在这方面作者、演员、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利益的重要性; 深信应当建立一种国际制度来制订措施,以防止播送者播送不是为了提供给他们的、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的信号; 认为有必要避免以任何方式妨害已经生效的国际协定,包括国际电信公约及附于该公约的电台规则,特别是不妨碍为演员、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提供保护的1961年10月26日的罗马公约得到更广泛的接受,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1)“信号”是指一种能传播节目的电子载波; (2)“节目”是指为了供最大限度的传播而发射的信号中所包含的一个由图像、声音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制材料的整体; (3)“人造卫星”是指能在地球大气层外的空间传播信号的任何装置; (4)“发射信号”是指送往或通过人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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