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了解,或者对湿地的认识水平还十分肤浅,仍处于湿地的“破坏者”行列。二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湿地的认识不深刻,对湿地的内涵、多种功能与属性不理解或处于表面的理解,不能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湿地保护工作不能提上工作议程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湿地保护缺乏政策、法规保障,组织管理体系薄弱。重利用、轻保护,湿地保护管理还处在随意性较强的状态,保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湿地保护工作难以得到有效开展,直接导致湿地的盲目开发利用、乱占滥用。三是许多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者还缺乏系统培训,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十分贫乏,湿地保护管理专业人才严重匮乏。
法律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湿地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湿地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虽然有关的法规涉及湿地资源的保护,但主要针对湿地的单一资源,注重湿地的单项功能发挥,不能保护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不能发挥湿地的多属性和多功能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时间:2009-4-21 18: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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