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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复耕后能继续挖鱼塘吗?

来源:N       更新时间:2009-12-21
 
鱼塘复耕后能继续挖鱼塘吗?

 

相城万亩生态园   土地整治是农村耕地保护的一个重要命题,特别是苏南地区,水网交错、地势低洼形成了众多滩涂地,再加上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快速推进,使本来就金贵的土地资源显得更为紧张,土地整治也就成了保护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土地整治的办法很多,再利用的形式也很多,有的成了粮田,有的成了鱼塘,有的成了生态公园,有的成了休闲胜地,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仅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改善了环境,又为农民开辟了新的财路。每逢周末,相城区靠近万亩生态园的苏虞张公路两侧一排鱼塘边上总是蹲满了垂钓人。</p>   据生态农业园区副总经理孙伟强介绍,这里原来是筑路取土形成的挖废地,前两年通过引入民资整理后,改造成了“水相城垂钓俱乐部”。像“水相城垂钓俱乐部”一样,相城建区5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引入民资改造荒地滩涂、结合河道清淤复垦复耕,在潭潭坑坑中“理”出4万亩好地,使荒滩涂变身基本农田,挖废地成为休闲胜地。相城区是个河网密布的水网地区,区内的滩涂潭塘比较多,土地利用率相对较低。建区后,该区从保护土地资源出发,首先向滩涂开刀,千方百计在潭潭坑坑中“抠”良地。在相城区中心腹地的元和、渭塘、黄埭交界处有一方上万亩的滩涂地,四周杂草丛生,人也走不进,中间潭潭坑坑一个连着一个,种粮遭水淹,养鱼水不活,当地人称为“北大荒”。</p>   2003年,相城区制定了整治这方荒地的方案,把“北大荒”建成以生态绿化、生态休闲、生态种养、生态居住、生态餐饮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园。该区一方面向国土部门申报立项争取资金支持,同时吸纳民资参与开发。经过2年多的努力,“北大荒”成了苏州城北的万亩“绿吧”。在这个“绿吧”里,通过政府投资2500万元整治土地,吸纳了1.5亿元民资,不仅兴建了景观大道、生态绿地和钓鱼运动场,还办起了“阿庆嫂”、“渭塘”、“明月山庄”等生态饭店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几年来,全区先后实施了2只部级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3只省级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在潭潭坑坑中“理”出了35556亩土地。这些土地有的变成了基本农田,有的成了水产等方面的科研基地,也有的成了生态公园,不仅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也美化了环境。这几年,相城区境内实施了大规模的高速、国道、省道和区间道路建设,取土挖废土地较多。该区把这些挖废地拿出来,提供给民间资本改造,把挖废地整理成高标准的鱼塘、上档次的休闲会所,在改善环境的同时增加土地产出率,全区先后整理了4000多亩筑路挖废地。150亩筑路挖废地变成———艳阳山庄“迪格地方老好格,阿拉来白相过好几趟了,有山有水,吃的是200元一桌的农家菜,住的是200元一晚的标准房,离上海又介近,要不是侬搭阿拉讲,奈能晓得脚底下曾经是块挖废地呢!”在沿江高速太仓陆渡段附近的艳阳山庄,一对上海老夫妻与记者边走边聊。艳阳山庄副总经理说,4年前,为解决修建沿江高速的取土问题,太仓划出了这里的150亩土地,等到高速公路路基建成,这方土地也彻底改变了原先的面貌,七高八低、要想继续复垦耕种,难度很大,但如果让它一直荒废在高速公路边上,同样大煞风景。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当时太仓农林局在此规划建设了一个公园雏形。也是有缘,招商项目在上海一推出,就引起了上海艳阳集团决策层的浓厚兴趣,去年5月,集团决定进驻太仓,并投资1700万元把公园建成了现在的艳阳山庄。</p>  “艳阳山庄有100亩陆地,分别由香樟、银杏、雪松和广玉兰四个小岛组成,50亩水面环绕其间,小岛之间建有沟通的小桥,也可划着小船逐岛游览。”上海老夫妻说:“闹中取静,乔木、灌木、果树、鲜花相映成趣,孔雀、天鹅、鸵鸟、游鱼美不胜收,空气特别清新,从上海闹市区过来,老年人散散步、钓钓鱼、玩玩鸟,年轻人拍拍照、划划船、唱唱歌,都是一种享受,感觉舒服极了。”艳阳山庄董事长夏建文说,这块4年前的挖废地,目前已成为上海人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的好地方,去年6月至今,从上海过来的游客已超过1.8万人次。竹木扎根330亩荒地造出———乡情苑北桥镇在挖废地上建了个乡情苑,吸引了许多城里人。位于苏虞张公路北桥段东侧的乡情苑是一个水乡味十足的乡间小居。踩着叽喳作响的石子路踏进乡情苑,一幅“水乡风情图”展现在眼前:用竹子搭起来的“四合院”和一些竹做的“亭台楼阁”错落有致地静卧在栽满荷花的池塘边;十几张临水的茶桌旁,坐满了悠闲的品茶人;远处,几个伸展在池塘中的钓鱼台上,钓鱼人早早地放起长线抛下了诱饵;池塘边、树林里,还有三五成群的拍照留影人。“这个地方原来是筑绕城高速的挖废地,紧挨在绕城高速北桥道口和苏虞张公路旁,300来亩的地方一片水汪汪,深的地方一竿子下去够不着底,浅的地方杂草丛生,周围的农民看了心痛,过路的人也觉得大煞风景。”投资建造乡情苑的相城益友园艺绿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北桥乡情苑苑主蒋建华告诉记者,去年,北桥镇把这块挖废地的整治改造提上了议事日程,蒋老板也在一次路过时看到了这方挖废地上潜在的商机,双方一拍即合,由蒋老板出资改造,把挖废地改造成集绿色餐饮、茶艺茶道、垂钓休闲、生态养殖、农艺采摘、度假娱乐于一体的生态小游园,并取了个“乡情苑”的雅名。占地330亩的乡情苑,是苏州第一家原生态纯竹木商务会所。乡情苑北部是休闲区,设有餐饮、品茶、棋牌和娱乐等项目,中间是一个数十亩的荷塘,西南部是垂钓区,东南部是由树林和观光果园组成的生态区。平时,这里三三两两的客人不断,到了双休日更是宾客盈门,从上午10点钟开始,客人便陆陆续续涌向这里,先是在荷塘边品茶聊天、在竹轩中下棋打牌、在池塘里垂钓戏鱼,吃饭时,便会抢占有利地形,一边尝农家大菜,一边赏水乡风情,十多张餐桌座无虚席,有时还要翻台面。下午,大部分客人会连续作战,直到晚上赏尽荷塘月色才恋恋不舍地打道回府。蒋建华说,乡情苑开门迎客后,每天都要接待上百位游客。   400余亩荒滩上建———垂钓中心出苏州城沿苏虞张公路北上,在相城新开发的万亩生态园边上,三五成群的垂钓人占据了一个个伸展在鱼塘中的竹木结构的“钓鱼台”,五颜六色的身影倒映在碧波荡漾的鱼塘里,与吐露新芽的绿树组合成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这块钓鱼的好地方叫“水相城垂钓中心”,是相城农业生态园中的一个分支项目,400多亩水面,承担着休闲、科普综合功能。相城万亩生态园原来是块坑坑洼洼的滩涂地,靠苏虞张公路沿线挖废地。后来,相城区对这方地进行整治,兴建以生态绿化、生态休闲、生态种养、生态居住、生态餐饮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园,成为苏州城北的一个巨型“绿吧”。在这个“绿吧”里,有开创苏州餐饮业新纪元的“阿庆嫂生态美食园”,400桌同时用餐的规模,绿化屏风隔成一个个生态包房,四周墙壁是清一色的玻璃,在里面用餐能观赏外面的自然风光;有10万平方米的生态绿地,枇杷园、石榴园、柿子园、葡萄园、枣园、桃园、桔园,让八方游客尝尽四季鲜果;有金鲤鱼养殖中心、立体种养园和梅花鹿养殖场,还有体现江南水乡特色和民俗文化的生态别墅区、生态住宅区。</p>   在开发万亩生态园中,相城区把滩涂潭塘和筑路挖废地改造成一个个高标准鱼塘,不仅承担了列为国家级农业科研项目的苏州现代农业特种水产示范项目,还辟出苏虞张公路沿线的挖废地,建起了“水相城垂钓中心”。垂钓中心的每个钓鱼池里都搭起了钓鱼台,池边上还建起了供垂钓人休息的小木屋。每逢晴好天气,这里便集聚了许多上海、苏州、无锡等地的城里人,一边垂钓一边呼吸新鲜空气。在“水相城垂钓中心”过上一把钓鱼瘾后,游客们还会到边上生态林里赏生态,进“渭塘酒家”、“阿庆嫂美食园”品尝生态农家菜。7000个啤酒瓶巧手搭成———另类休闲屋这幢房子好奇怪,四面都是密密麻麻的小孔,近前一看,原来房子是用7000个啤酒瓶搭建而成的。想去看看吗?房子搭建在太仓沿江高速和沪嘉浏高速延伸段交会处的艳阳山庄内。这里是上海艳阳集团在太仓陆渡建成的农家乐度假村,度假村建在太仓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四周是一眼望不到边的大棚蔬菜。把度假村建在这里,目的是为了让城里人更贴近、更真实地了解农村,住农家房,干农家活,种农家菜,吃农家餐。这里的建筑很奇特,除了单间别墅、木屋竹楼、四合院和知青村,还有用轮胎、用啤酒瓶搭建的休闲屋。据悉,这些与众不同的休闲屋是专门请日本建筑设计大师设计的,游客在里面品尝啤酒不用担心安全问题,因为,这7000个啤酒瓶搭建的只是休闲屋的外墙,房屋的骨架照例是用木材支撑着的,很坚固,空调、电话、音响、电视等现代化设施也是一应俱全。

 

根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对于土地补偿费,视土地状况的不同,规定如下“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因此,青苗赔1年,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可以要求土地污染费。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2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新开垦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也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州、市、地,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
第十四条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应缴纳闲置费的,按该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足30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不足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签订合同;批准权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和农村村民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
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等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石化和水土流失。
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造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第十七条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临时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八条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由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收取,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征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
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征用面积核减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二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二)使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
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对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八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使用者持批准文件向该土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补偿,由受益的乡(镇)和村调剂解决。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依法实行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土地监督检查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
(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
(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其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非法所得的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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