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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揭秘:红军俘虏政策的变化<%=id%>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记者 黎云)  早在1928年,毛泽东就在井冈山宣布了工农革命军宽待俘虏的政策。

    1929年的一份《红军布告》中明确提出:“敌方官兵,准其投顺,以前行为,可以不问。”此后,毛泽东又增加了一条“不搜敌兵腰包”,奠定了红军优待俘虏的基础。

    但在反“围剿”中,由于国民党对*党采用极端杀戮政策,同时受“左”倾冒险主义影响,红军优待俘虏的政策未能很好地执行。*档案馆收藏了一份1934年2月21日的中央军委密电。在这份密电中,红军的俘虏政策已经变成了“以血还血”。

    不过在1934年10月18日,红军总*部一份标明“万急”的电文中,对红军的俘虏政策做出了新的指示:“对敌军俘虏,应加以优待,在短促的*宣传鼓动后,即释放之,其连以上官长,应送至总*部处理……”

    这份红军电文的发电时间,刚好是红军渡过于都河,开始长征的时间。可以看出,由于长征初期准备不足,红军没有时间对俘虏进行收容教育,基本上采取不“收留”的态度,只是“短暂鼓动”就释放。

    1935年11月,红军到达陕北后,红军总司令部以明电的形式对俘虏政策再次做出规定:“(1)投降红军的不论官兵,一律不准杀害,并予优待;(2)愿当红军的,一律录用;(3)要回家的发给路费;(4)敌人伤病官兵,一律给药医治;(5)带武器军用品来投降的重赏;(6)杀死卖国官长来投降的,升职使用。”落款为“中国工农红军总司令朱德”。

    与电文同时发布的红军布告则热情地鼓动敌军士兵:“无家可归的你们可以在苏区分田分屋,娶妻生子,安居乐业,做苏维埃独立自由的公民……”

    同年,周恩来签署下发了《关于发白军费的规定》,其中规定:(1)缴枪回家的发二元,当红军的一元;(2)拖枪(注:携带*)投诚的回家发五元,当红军的发三元。

    红军的这几份电文,最大程度地团结了一切抗日力量和最大程度地瓦解了敌军,也基本奠定了我军俘虏政策的雏形。我军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等战争中忠实地执行了“缴枪不杀”的俘虏政策,留下了文明之师的美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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