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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代土地赋役制度<%=id%>

    西周 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制度。国家在修筑水渠和道路时把土地划分为许多“井”字形方块,故称为井田。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亦即属于周王,周王把土地分赐给各级贵族,让他们世代享用。他们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不准转让和买卖。为了充分发挥地力,并规定了定期“换土易居”的分配制度。

    西周的井田制根据剥削对象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区划,一种是“十夫有沟”,即国中平民的份地。其收入要上缴国家十分之一,作为贡税,以充军赋。一种是“九夫为井”,为野中庶人即农业奴隶耕种之田,其中百亩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田也叫“藉田”,就是借助民力耕种公田,实行集体耕耘,藉田的收入全部被奴隶主掠为己有,这实际上是一种劳役剥削。至于庶人耕作的那一小块土地,只是作为维持简单的再生产条件,并不属于他们所有。此外,庶人还要服各种无偿劳役,尽各种贡纳义务。奴隶主贵族及其国家对他们操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西周后期,私田出现,厉王霸占新兴贵族的私田,划为国有,在实行“藉田制度”的同时,有向私田征税。这就意味着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和井田制破坏的事实。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的主导形式,它遭到破坏,也就预示着奴隶制危机的到来。

    曹魏 屯田制

    建安元年,曹操为解决军粮供应的困难和安置流民推行屯田制,开始在许昌附近屯田,后又向各地推广。屯田区不隶属于郡县,直属中央的大司农,由典农中郎将或典农校尉,屯田都尉管理,屯田分民屯和军屯两种,屯田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国家。屯田客(农民)按军事编制固定在土地上,一般不服兵役和徭役,专门从事农耕。军屯以军营为单位进行生产。

    屯田制是曹魏政权以军事强制形式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进行地租剥削的一种土地制度。民屯按土地的实际收获量向官府分成交纳田租,用官牛的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官民对分。建安九年,曹魏政权对编户的自耕农通过调租制进行剥削。规定田租每亩每年交纳粟四升,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二匹、绵二斤,废止了汉代征收的口赋和算赋。此外,农民还要分担各种徭役。

    屯田制的推行对安置流民和恢复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西晋 占田制

    西晋统一后,晋武帝太康元年(280年),颁布了占田法令。规定男子可占田七十亩,女子可占田三十亩。占田是政府规定农民占有土地的一个指标,至于农民是否占足规定的数量,政府并不过问。

    西晋政府在颁布占田法令的同时,颁布了课田和户调法令,以次对农民进行剥削。课田,是征课田租之意,即是政府按照规定的田亩数向农民征收田租。每个丁男(16岁至60岁)课田50亩,丁女课田二十亩,次丁男13岁至15岁,61至65岁)课田25亩,次丁女和老小不课。课田的田租,平均每亩纳粟八升,比曹魏高一倍。户调,是征收户税的制度,规定丁男作户主的,每年交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妇女和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边远郡县交丁男户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户调。西晋户调比曹魏增加了。

    占田制对官僚、士族所占的土地、人口规定了一个限额,对其兼并土地有一些限制作用。同时,占田制规定农民和课田的数额,使农民有可能依法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缴纳固定的租税,从而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西晋初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出现了一个短暂的安定局面,这就是史书上所说的“太康繁荣”。

    北魏 均田制

    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颁布均田制,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授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倍,因为要休耕,都加倍授田。初授田的人,男子授桑田二十亩,不宜种桑的地方,男子授麻田十亩,妇女五亩。露田不准买卖,身死及年满70岁时,归还官府。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可以买定额二十亩的不足部分或卖有余部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奴婢和耕牛亦授田,奴婢授露田的办法同普通农民一样,人数不限,田地归奴婢主人掌握,如再卖身别主,需将田地还官。4岁以上的耕牛一头授田三十亩,以四头为限。官吏给公田,从刺史到县令,按官职高低分别授田十五顷到六顷,作为俸田,离任时移交下任,不得专卖。

    北魏在颁布了均田制的同时,通过租调制对农民进行剥削,规定一夫一妇(每户)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租调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均田制以计口授田的形式,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让他们开垦和耕种土地,以增加国家的租调收入。

    均田制的实施,使一部分荫户脱离了地主的控制,变成均田户,使一些荒地被开垦出来;同时租调制规定了政府对均田户的剥削限额,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了,提高了他们生产的兴趣,这对社会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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