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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金的法律制度<%=id%>

    与宋对峙的辽、金等少数民族政权是由经济文化落后于汉族的游牧渔猎民族所建立,在法制上都经历史了一个逐步吸收、采纳汉制的过程。
       一、辽国的法制概况
       公元916年(后梁贞明二年),契丹总首领阿保机仿照汉人王朝的体制建国,国号契丹,是为辽太祖。大同元年(947年)改国号为辽,建军都上京(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疆域北抵今蒙古国中部。南达山西燕门关,治下居民除契丹人外,还有汉人、渤海人、女贞人等。天祚帝保大五年(1125年),为金国所灭,立国共九帝二百一十年。
       契丹建国之初的法制总方针是民族分治。辽太祖初年,对契丹等少数民族适用特别的民族法律,对汉族适用隋唐以来的汉制具有鲜明的民族统治色彩。公开规定,契丹人与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以后逐步扩大汉制适用范围,第二代皇帝国太宗即规定:“治渤海人,一依汉法。”第六代皇帝圣宗即位后,命专人翻译律令(当时所谓律令,指唐、宋律令),开始了辽朝法律汉化的进程,一方面废除“契丹人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之法;一方面在契丹人内部也采用“十恶”、“八议”等汉制。还采取了一些保护农桑的措施,如指令地方官吏“劝农”,禁止契丹人砍伐农民桑梓等。并普遍实行赋税制,使俘掠奴隶逐渐转化为向朝廷纳税的编民。又于太平六年(1026年)下诏:“贵贱异法,则怨必生;……自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具申北、南院复问得实以闻;其不按辄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取消了契丹贵族犯案不受地方官府审理的司法特权。其后,圣宗下诏:“更定法令凡十数事”,把以上举措体现到法令之中。第七代皇帝兴宗颁行的《新定条制》(共五百四十七条,史称《重熙条制》),虽然吸收了不少“汉制”,但仍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为由,给契丹人保留了许多特权。对此,第八代皇帝道宗认为,契丹、汉人风俗虽然不同,但国法不可异施,所以下令修订《重熙条制》,“合于律、令者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最终修成吸引了大量律文的《咸雍重修条制》,共七百八十九条,在辽政权下一体适用。
    二、金国的法制概况
       大约在北宋神宗、哲宗时期,世居东北的女真族迅速堀起。公元1115年(宋微宗政和五年),女真完颜部首领阿骨打立国称帝,国号大金,是为金太祖。建都会宁(今黑龙江阿城南),先后迁都中都(今北京)、开封等。疆域北抵外兴安岭,南以秦岭、淮河与南宋结界。治下居民除女真人外,还有汉人、契丹人、渤海人等。末帝天兴三年(1234年),在蒙古和南宋联合进攻下灭亡,立国共十帝一百二十年。
       金太祖建国之初,在接受汉制方面远不如辽初,法制上主要采用女真习惯法,尚无成文法,甚至还在原辽国统治地区废除已汉化的“辽法”,推行女真习惯法。至天辅二年(1118年)金太祖颁诏:“国书诏令,宜选善属文者为之”,似乎开始认识到制订成文法的重要性。第三代皇帝熙宗很重视学习封建法制经验,常研读《贞观政要》等书籍,认为唐太宗君臣的议论“大可规法”。天眷三年(1140年)玫取河南地后,即宣布在当地沿用“律文”(即《唐律》或《宋刑统》),不再强制推行落后的女真习惯法。至皇统(1147——1149年)期间,更“以本朝旧制,兼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制订了一部一体适用的法典《皇统制》,也是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其法制汉化的步伐显然比辽快捷。第四代皇帝海陵王进一步完善法制的汉化,颁布《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第五代皇帝世宗,因《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奸吏得以上下其手,遂命综合这两部法典与其他有关法令编纂新法,于大定十九年(1179年)编成《大定重修制条》。前述几部法典的“汉化”,是就其内容而言,但在法制形式上,则属律、令、制条合一的法典。第六代皇帝章宗继位后,下令成立专门立法机构“详定所”,解决法律形式的汉化,最后于泰和元年(1201年)修成《泰和律义》三十卷十二篇五百六十三条;《泰和令》二十卷三十篇七百余条;《六部格式》三十卷;《新定敕条》三卷二百一十九条;形成如宋朝一样的律、令、格、式、编敕体系。元人脱脱认为《泰和律义》“实《唐律》也”。从此,金朝法制从形式到内容实现了全面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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