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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在安理会上一共行使过的五次否决权<%=id%>

    在五个常任理事国中,中国行使否决权次数最少。自中国1945年成为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以来,一共只有五次行使否决权:   

    第一次:1955年12月13日,台湾国民党集团占据中国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席位,否决了安理会关于蒙古加入联合国的决议草案。   

    第二次:1972年8月25日,中国否决了安理会关于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的决议案。   

    第三次:1972年9月10日,中国否决了英国等西欧国家在安理会上提出的有关中东问题的对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修正案草案。


    第四次:1997年1月10日,中国否决了安理会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理由是危地马拉与台湾维持外交关系以及每年在联合国总务委员会上联署所谓要求台湾“参与”联合国的提案。   

    第五次:1999年2月25日,中国否决了安理会关于同意联合国驻马其顿预防性部署部队延期的决议草案,理由是马其顿政府在当年1月与台湾进行所谓“复交”。   

    除了1955年否决蒙古加入联合国之外,其他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在这里,第二次,即1972年否决了孟加拉加入联合国的决议草案,是出于对巴基斯坦的支持(孟加拉即原来的东巴,从巴基斯坦分裂出来),也是由于当时国际*斗争需要(抗衡苏联和印度),应当说还是仗义执言之举。据说直到现在,巴基斯坦人谈到中国当时对巴基斯坦的确支持时,都连声称赞。第三次,即1972年否决西方国家提出的有关中东问题的决议草案,是中国支持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一贯立场,应该没有什么争议的。   

    问题是第四次和第五次行使否决权,似乎十分值得探讨。如上所述,那两次行使否决权都是因为相关国家与在外交上支持台湾。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1997年否决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时解释说,中国之所以行使否决权,是因为危地马拉“在联合国内竭力支持分裂中国的活动,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干涉了中国的内政,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然而,根据《联合国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安全理事会于履行其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原则)。1997年秦大使的理由,以中国外交政策来衡量某国是否应当受益于国际社会,进而行使否决权,致使该国不能得到联合国的救济帮助,似乎有些“假公济私“之嫌。在国内,我们都知道不能滥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比如,某救灾委员会在讨论哪些灾民应当得到救济时,如果某委员因为某灾民同他的女儿有不正当关系就否决权给那人救济,恐怕是不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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