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才能“原汁原味” |
|
|
来源:科技日报 更新时间:2010-9-11 11:40:42 |
|
|
,为数不少的地方没有安排专项的保护经费,技术装备不足,一些濒临湮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有效记录、抢救,而已记录、整理完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和民间文艺作品不能出版,甚至一些已经记录和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面临损毁和再次流失的危险。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也缺乏相应的资金。
截至2009年底,我国两批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中,受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只有535项,占项目总数的52%,尚有近一半的国家级项目没有得到中央财政的支持。
——— 建议 ———
不能为保护而保护
分组审议中,不少代表委员表示,从草案内容看,这是一部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法律,应当在名称中突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目的。
陈斯喜委员则认为,要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整理、创新、发展的关系。真正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关键是要对它进行整理,因为里面有很多糟粕,还要创新、发展。仅仅为了保护而保护,最后只能成为“木乃伊”。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也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仅保存远远不够,还要进行保护、整理、研究、传承、展示、传播等等。
全国人大代表王明雯表示,鉴于目前在非物质遗产保护方面“重申报、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比较严重,有一些地方过度开发,没有达到保护的目的,反而起到了破坏的作用,应当对过度开发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毁损情形承担责任加以规定,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
防止过度商业化倾向
许多委员表示,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商业性开发利用的现象,这些问题如何对待,值得研究。
“现在市场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凡是可以被市场利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决不会让它闲置。”马启智委员说,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商业、市场机制结合起来,频繁地演出以招揽游客增加收入。很多人担心原汁原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了样,都变成商业气息很浓的演出。
李连宁委员对此也有同感:“现在在文化产业开发方面,不用鼓励,都会大做文章,甚至搞到连"西门庆故里"都要打架。”他认为,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传播上国家应该鼓励,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开发方面,国家不应该鼓励,要防止过度商业化。
倪岳峰委员说,草案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和产业化,这一提法值得进一步斟酌。他认为,有关的具体内容比较能够迎合部分地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事经济开发的利益冲动,这与立法初衷有偏差,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将加剧开发利用、产业化与保护之间的矛盾。此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必然会涉及到有关民事权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但草案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一系列问题。
建立传承人退出机制
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是一种“活态文化”。刘魁立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由人去延续,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绵延不绝的核心。长期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没有受到应有的社会承认,属于被遗忘和边缘化的群体。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的队伍,人数很少,难以适应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求。
关于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保护问题,郑荃委员认为,传承人要由专家组来审定。传承人不是一个物,而是一个人,在一段时间,他可能是这个艺术的代表人物,可以作为传承人具有代表性,如果这个人身体不好、年纪大了,他的学徒可以超过他,那么就会产生新的传承人。因此在传承人的问题上,必须要有一个退出机制,每过一段时间内要重新评价。
金炳华委员则提出,法律草案还应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要注意发挥他们在非物质遗产保护和传承方面的作用,给他们创造一定条件,同时还要加强考核督查工作。
延伸阅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亮点有哪些?
明确规定非遗范畴
草案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其语言载体,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和曲艺,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上一个历史考古: 长沙古井简牍发掘获重大成果[图] 下一个历史考古: 江西发现重达千斤窖藏古钱币 大部分遭哄抢一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