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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按通知中算法,6000元奖金应纳个税300元,而6001元应纳税575.1元。《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算法如下:
如果一个人的年终奖为6000元,除以12后,得500,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根据计算公式:应缴个人所得税额=6000元(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5%(适用税率)-0(速算扣除数),最后应纳税额为300元。但是,如果其年终奖为6001元的话,除以12后,商数略高于500,适用税率就变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变成575.1元。
也就是说,如果我的朋友因为通过自己最近一段时间的努力或一年的辛苦,比如,企业年底任务紧,经常加班的情况,得到领导的赏识,多发了200元奖金。而此次企业所发的奖金是6000元,笔者以为,这是企业基于“依法纳税,合理避税”的原则,定了这个奖金数。但是,页码:[1] [2] [3] [4] [5] 第2页、共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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