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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还希望有关部门就停止医疗救护以及实施积极安乐死“进行更为大胆的思考”,因为“它们拓宽了如何应对重病患儿的可选择余地”。
不过,这份提议中没有指明在何种情况下可为婴儿实施安乐死。但在荷兰,脊柱裂等一些无法治愈但不会马上危急生命的严重疾病都被列为可以实施安乐死的条件范畴。
此外,提议还包括,在健康状况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可以左右对婴儿实施安乐死的决定。这些因素包括婴儿的父母或者其他抚养者是否愿意继续抚养患病婴儿,以及这些婴儿是否具备为社会作出贡献的潜能,哪怕贡献微乎其微。
荷兰已将安乐死合法化。作为荷兰婴儿安乐死规范的制订者之一,彼得斯·绍尔认为,英国儿科也应该采取类似措施。“在英国也有像我们这里一样的病人。一些英国儿科医生们给我的感觉是这一切(为婴儿实施安乐死)其实正在发生,”他说。
英国皇家妇产科学院已将这项提议提交给了英国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学委员会,后者正在组织针对患有先天性疾病新生儿的生命伦理学调查。皇家妇产科学院建议将是否对患儿实施安乐死纳入这项调查。尽管提议没有正式要求立即实施婴儿安乐死,但学院希望在全社会范围内发起就这一问题的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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