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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相对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属于下位法,因此即使这个条例规定可以“活体捐献器官”,医生可以“在自愿捐献者的活体身上摘取器官”,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活体摘取器官的医务人员,无论是否经过了当事人的同意,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能已经触及了刑律,或者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
应当尽快确立脑死亡标准
在进行有关器官移植的采访中,无论是张赞宁教授,还是其他有关器官移植专家都提出了一个共同的话题,那就是希望国家有关机关尽快制定脑死亡标准,制定《脑死亡法》,从根本上为器官移植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张赞宁教授告诉记者,应将脑死亡标准写进《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而且应当确定,“死亡标准,实行心脏死亡和脑死亡双重标准。”“心脏死亡是指丧失自主心跳达20分钟以上者。”“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张教授说,科学意义上的死亡就是脑死亡。脑死亡与 植物人不同,脑死亡后不可能救活。他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脑死亡:㈠脑电图平直;㈡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页码:[1] [2] [3] [4] [5] [6] 第4页、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