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兰说:2000年以前,我国医疗器械的查处主要参考产品质量法,由卫生部门、质监部门联合药监部门共同完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以后,便成为监管医疗器械的主要法规,药监部门也成为医疗器械监管的专职部门。按理说:医疗器械产品出现以次充好、价格欺诈、名不副实等问题,药监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及其生产厂家进行封存、查处。但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赋予药监部门这样的权力。因此,对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管几乎行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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