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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5月31日和6月6日做过两次“生化一套”检验。前一次检验报告不翼而飞,后一次检验报告共有26项数据,第16项是“钙”的化验数据,第26项是“糖”。省立医院将16项以下全部遮盖,以此复印件证据用于医疗事故鉴定。而最高检调查发现,6月6日生化检验报告的原件中陈子菁血钙正常,而血糖却大大低于正常指标。
焦点之三
修改的病历是否真实可信?
据此定案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省立医院向法庭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复印件且有多处不规范的修改,而且是关键部分:将陈子菁抽搐30分钟(足以造成脑瘫)涂改为5分钟;将《体温和护理记录》中母乳摄入量“00”左边的“0”涂掉,右边的“0”改为“8”等。而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所依据的资料,正是省立医院提供的病历和检验报告复印件。抗诉书认为:对有分歧的证据,法院没有进行查证,就作出了判决,是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
终审判决书“既没有判决认定的事实,也没有判决认定的理由,更没有对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评判”,而仅仅以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作为被告不承担责任的证据,“实际上由该委员会履行了裁判权”,“这与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规定相悖……”抗诉书 页码:[1] [2] [3] [4] [5] [6] [7] 第4页、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