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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儿……
1998年8月10日,陈子菁代理人李文峰将省立医院推上被告席,请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补偿金共计315万元。
合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1998年5月14日做出鉴定结论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7月24日,有省立医院3名专家参与的安徽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再次作出鉴定:“患儿仅住院15天,经治医生对患儿疾病的特殊性和预后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临床及辅助检查不全面,病史记录不及时,有些地方不够准确,产科对患儿喂奶关心指导不够,但上述诊疗行为缺陷与患儿目前症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审期间,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书证审查意见书”:鉴于医患双方在患儿当时是否“饥饿”问题上各执一词,建议由法院调查取证。但是至此案终审结束,法院也未将此重要事实调查清楚。
2000年9月,合肥中院民事判决认为原告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陈子菁病情是由饥饿引起的,驳回其诉讼请求。2001年4月,安徽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200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经过细致认真的调查,发出民事抗诉书认为此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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