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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并对专家库专家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4、49号令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了调整?
第一,调整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增加了备案管理。将22号令规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和严重两种”修改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同时49号令还将一些原来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项目,考虑到其防护措施完善有效、接触人员少或接触时间较短、发生职业病危害风险较小,改为一般或轻微危害项目,对轻微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作了调整。如:原22号令把放射性危害因素均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本次修订将一些防护严密、活度低(如料位计、液位计等)的含放射源设备以及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作业等职业危害调整为一般职业危害。另外,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因素也根据《高毒物品目录》规定作了相应调整。
第二,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审核、审查和验收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49号令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管理对象、申请内容、审批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确保行政许可管理程序公开、行为规范、高效便民。
第三,增加评价报告书(表)质量控制环节。为提高和保证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报告的质量,49号令明确规定,评价机构对存在或可能产生 页码:[1] [2] [3] [4] [5] [6] [7] 第5页、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