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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据介绍,为了避免将回收食品用于生产原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食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确认。
据悉,质监部门一旦发现企业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欧志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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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喻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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