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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销售等决定,在必要情况下还可要求国家海关、国家打假办公室和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协作,对产品研制及上市过程进行调查。
法国所有医药制品必须得到这家机构的药品上市许可委员会颁发的“AMM上市许可证”。凡是申请药品上市的企业,必须向该委员会提供有关药品的完整资料,其中包括药性、药理、化学及毒性研究数据,在通过该委员会的质量、药效和安全性等严格评估后,方可得到“AMM上市许可证”。然而,得到这一许可证并非一劳永逸,在发现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药品上市许可委员会可随时改动、吊销或收回上市许可证:药品在临床条件下出现有害情况;药品缺乏疗效;上市药品的质量和剂量与申报资料不符;药品说明与实际不符;在申请许可证时作出的承诺没有兑现或没有持续兑现;药品说明不符合正常处方或特殊处方的要求等。
为了追踪管理已获得“AMM上市许可证”的医药制品,法国国家健康制品卫生安全局还于2004年制定工作条约,内容主要包括:设立接待站,负责将公众来访、电话咨询等情况分类传达给下设的相关委员会或专家组;要求所有委员会和专家组及时回复公众信函,并在必要情况下展开调查;及时公布有关医药制品的动态情况和决定;定期向有关机构和企业进行咨询,以提高对医药制品的监管水平。
瑞典:用药安全有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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