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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生产链条的不同环节。这种部门众多、分段执法的监管权分配和行使体制,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执法成本,而且容易导致明显的执法漏洞,大大削弱了食品监管的有效性。中央和地方多层级的执法权配置结构,进一步使食品监管有效性受到侵蚀。一些地方政府基于狭隘的地方利益考虑,甚至对食品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在执法手段上,现有执法体制过分依赖非常规化的“运动式执法”,缺乏日常化的、可持续的执法技术,造成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泛滥———打击———问题缓解———再度泛滥———再打击”的轮回。
食品监管规范体系和执法体系所存在的上述问题,是现实中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根本症结所在;这些“病根”和不时发作的各种各样的“症状”,凸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既然如此,面对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我们就不能仅仅满足于个案的治理,而需要认真反思监管体制的问题,探寻体制合理化的出路。事实上,政策失败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拒绝承认失败和讳疾忌医。一个学习型政府,完全可以从政策失败的个案中,不断提升政策学习的能力和公共治理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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