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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三
撤销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吉林富华坚持认为,国家药监局做出的撤销决定不合法。国家药监局在对该公司听证及做出行政处理的过程中,从未向其出具和公示再评价结论所依据的“奥美定”不能安全使用的任何证据。因此,吉林富华认为药监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当。
国家药监局做出答辩称,撤销“奥美定”产品,是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行为。国家药监局经过了数十次慎重的研究,并于今年4月10日特别召开听证会,再次充分听取了原告方技术及管理人员就其产品使用过程中相关问题所做的陈述与说明,经充分论证后,认为“奥美定”在使用中缺乏安全性,不能根本解决医源性或药源性不良反应的问题,因此才决定责令被告全面停产和销售“奥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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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定”事件回顾
1997年12月经国家药监局(时名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司批准,中国富华公司将乌克兰生产的聚丙烯酰胺水凝胶引进中国销售,商品名“英捷尔法勒”。
1999年5月17日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吉林富华”)研发的同类新产品“奥美定”,获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批准,进入临床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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