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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药品试验成功,在给社会带来效益的同时,也给药品研发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在社会和研发单位将会获得很大的效益的同时,却让试药者承担风险,不要回报,这是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在这种严重不对等的关系面前,应该怎样保护试药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认为,这是在超出知情同意书之外,还应该在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
赵万一介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为试药者提供相当严格的保护措施,使试验单位与试药者的权利义务保持平衡。首先是通过对新药的益处与弊害进行鉴别,同时监察临床过程,以确保试药者的安全。其次,要严格保障试药者的知情和同意权。只有这两项还不够,还必须对于可能出现的伤害,作出医疗和经济的保证———试验单位必须对试药者提供保险和补偿。购买保险的费用属于这种药品的研发成本,这笔成本不管由研发者承担,还是将来转嫁给实际的患者,都比由试药者承担合理得多。
每一种新药的诞生都需要一大批试药者。这些试药人,正在为全人类健康作贡献,我们希望,在他们奉献承担巨大风险的同时,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我们的试药机制更加完善,试药者的付出得到更好的回报,试药人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近年来,试药人权益保护问题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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