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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在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众多知名法学、医学专家、律师和媒体的帮
助下,案件终于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随即,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但是,2004年12月13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申诉。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法院专家咨询委员、民法学专家梁慧星教授指出,法官审理案件不能受法律外因素的影响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医院是否“伪造、篡改、藏匿病历”,因此,法院在再审中应责令被告医院将“全套病历原件”提交
到庭,但法院却以一审承办人已在案卷的“病历复印件”首页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进行搪塞。被告是否作假,责令被告医
院交出全套病历原件,与案卷中的复印件当庭对照,不就真相大白了吗?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经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
但原一、二审法院对作为案件主要证据的病史记录及相关鉴定书、书证审查意见等均未尽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并违反法定程序
,显然不当。
李文峰10年维权,引起了国内法学界、医学界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5年5月起对此案
进行调查。
200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调查中查出:第一,根据1996年6月6日陈子菁的一套化验报告单
原件,发现陈子菁血钙正常,而血糖却大大低于正常指标,因此可以断定安徽省立医院是故意将血糖数据遮盖。第二,陈子菁
呼吸困难伴抽搐30分钟的事实基本成立,而安徽省立医院为逃避责任,有意将抽搐时间涂改成5分钟。第三,法院向司法部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送审的材料有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法院应该调查取证,但法院却未做调查,并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10页、共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