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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对安徽省立医院医生在护理、治疗陈子菁的
过程中有无过错,安徽省立医院的护理、治疗行为与陈子菁的病症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
究所收到病历复印件后,在签收单中明确写道:产科病历40页,儿科病历25页。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接受委托后于1999年4月26日签发了“书证审查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首
先,缺氧缺血性脑病的诊断可以成立。产生缺氧缺血性脑病的原因很多,从本案的情况分析认为,难以排除低血钙症或低血糖
症引起惊厥、窒息。其次,低血钙症的临床诊断可以成立。再次,关于低血糖症。从本案的情况分析认为,被审查人陈子菁出
生后48小时内出现面色苍白,呼吸停止等症状,在窒息发生后加用葡萄糖静脉滴入,血糖仍然偏低,足以证明有低血糖。究
竟因何种情况导致血糖低,由委托机关调查取证,若饥饿属实,则饥饿与低血糖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999年7月15日,原告陈子菁与被告安徽省立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但法庭并没
有对原始病历进行“质证”,因此,原告一家仍然没有看到陈子菁及其母亲的原始病历。原告方当庭提出强烈抗议,并于7月
18日向法院呈上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原始病历。但法院不予理睬。
在多次要求查阅并复印原始病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方只好求助有关机关。1999年10月23日,安徽省人大常
委会几位常务委员及法工委主任均批示认为:“原告要求合理合法”,要求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尽快落实此事。
同日,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给陈子菁颁发了残疾人证,其残疾等级为智力二级残疾。
1999年12月6日,合肥市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7页、共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