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此作为定案依据
,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
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是,陈子菁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在安徽省立医院造成的。安徽省立医院机械地推行
母乳喂养制度,致陈子菁在出生48小时内未吃到任何食物;安徽省立医院未尽到对新生儿进行喂养和指导喂养的护理责任;
陈子菁的病因是由新生儿低钙血症引起还是由新生儿低血糖症引起,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看,原告方的证据效力要大于安
徽省立医院的证据效力。
终审判决的主要证据不足。终审判决采信了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这个鉴定结论
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陈子菁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在安徽省立医院出生至出院前造成的,终审判决认定安徽省立
医院不承担过错责任的主要证据不足;安徽省立医院有关医护人员明显违反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中“护理工作制度”的要
求,其违规行为是导致陈子菁患病的原因之一;终审判决采信安徽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瑕疵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案依据,其
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法院向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送审的材料有不真实的情况,程序
违法;法院应该调查取证,而未作调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送交病历的复印件是不完整的
病历,既程序违法,又致判决的主要依据不足。
据此,此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
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请依法再审。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发出的第一份抗诉书。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11页、共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