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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这种没有化验员签字的化验单不能作为医生诊疗判断的依据,更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
1996年6月5日补写的“宫内病毒感染”化验单没有医生签名,检验员为安徽省立医院医生,但化验单抬头是“
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字样。事实上,产妇分娩为“同卵双胞胎”,不可能一个感染、另一个不感染,且安徽省立医院的该
项主张已被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协和医院等机构的鉴定结论所否定。
儿科医生在“新生儿病史”中提供了“生后4小时喂糖水”的证言,但被告律师当庭承认“产科对患儿无进行人工喂
养”。
另外,没有送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隐匿的16页真实病历的“出院小结”、“出院记录”上均记
载“呼吸困难伴抽搐30分钟、CT示缺血缺氧性脑病,诊断为低钙抽搐”。
对此,李文峰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质疑:医院向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供随意修改过的关健数据,
怎能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原告方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的(2000)皖民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载明:本院认为,损
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损害事实与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陈子菁的病患确系安徽省立医院
的诊疗行为所致,其要求安徽省立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足,故安徽省立医院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陈子菁的上诉请求证
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驳回陈子菁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方不服一、 页码:[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第9页、共1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