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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环节是监管猪肉市场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本案中,如果药品生产企业按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来生产盐酸克伦特罗作为药物销售是没有问题的。
在实际生产中,由于消费者大多喜欢食用瘦猪肉,所以仍然有企业生产含瘦肉精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但是农业部早已发文,明令禁止在猪饲料中使用瘦肉精。如果本案查明是饲料生产商违规生产含有瘦肉精的产品,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如果生猪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自行购买瘦肉精并添加到猪饲料中使用,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猪养殖企业或养殖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无强制性要求肉品上市前进行“瘦肉精”含量检测的规定。不过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的相关规定,生猪屠宰前应该保证有12个小时的待宰时间,观察、检测疫病,并且要求所有屠宰场应按照5%的比例,对屠宰前的每批生猪,进行尿液中的“瘦肉精”含量检测。但屠宰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很难保证严格地进行检验。如果本案最后查明是屠宰加工厂在生猪检验过程中违反规定,直接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猪肉流入市场,则屠宰加工厂应负相关责任。
此外,生猪从屠宰到上市有一个严格的程序,生猪经过报检,检疫部门应对生猪进行首次 页码:[1] [2] [3] [4] [5] [6] [7] [8] 第7页、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