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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中心、站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也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所投入的资金和收支节余只能用于对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将予以合理补偿。
五、关于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
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符合当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置标准,遵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卫生部、中医药局2006年6月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在人员方面,要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6名从事全科医学专业工作的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在医师中,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在护士方面,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2名从事全科医学专业工作的执业医师。在床位方面,不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住院病床,如确需设置,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能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病床。业务用房方面,明确提出了满足最低限度需要的建筑面积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低于150平方米。设备方面,提出了与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相适应的最低限度设备配备要求,突出了满足社区基本需要、装备轻型化的特点。
六、关于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政府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于2006年7月印发《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原则、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页码:[1] [2] [3] [4] [5] [6] [7] [8] 第4页、共8页 |